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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7日,杭州市发生了一起因超速驾驶撞死人的事件,由于肇事者具有富商子弟的身份,此事件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7月20日,当地司法部门对“5·7”交通肇事案做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均表示接受。按理说,此一事件已尘埃落定,然而就在判决之后的第二天,互联网上爆出了“服刑的胡斌实为替身”的传闻,并配有照片说明。“替身说”顿时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杭州市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再一次遭受到网民的质疑和批判。直至8月21日,事情终于水落石出,所谓的“替身说法”,原来是湖北省某无业人员对案件捕风捉影而散布的谣言,从而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民通过互联网直接介入公共事件的讨论和道德审判,暗藏着一些非理性因素和极端主义倾向,形成了一种“大众狂欢式”的网络民粹主义。
何谓网络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是一种极端平民化的思潮或运动,它不相信代表和代议制,而是强调通过直接民主与直接参与的方式介入政治过程,因而它还具有反制度、反精英、反权威的特点。在价值取向上,它将民众的认可作为一切政治行为合法性的来源,它强调直接民主、公民投票、全民公决等价值。民粹主义与民主主义本是“同根生”,它们都将平民大众作为民主政治的主体,都认为民众的认同是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但在最终的实现路径上,民主主义倾向于代议制,而民粹主义倾向于直接民主和直接参与。从这种意义上看,民粹主义是民主主义的极端形态。
网络民粹主义,又称电子民粹主义,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民粹主义,在网络民粹主义中,互联网不仅是政治参与的形式,而且还是政治动员的工具。在当今的互联网上,众多网民广泛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发表政治见解,监督政府行为,构成了“网络民主”的图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互联网介入政治,如同打开了潘朵拉的盒子,它在释放网络民主的同时,也释放出了网络民粹主义。
网络民粹主义的特点
网络民粹主义在中国的涌现始于21世纪初。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SARS事件”、“刘涌案”等公共事件中,众多网民直接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和批判,网民的评论和跟贴作为一种重要的话语力量开始介入公共事件,迫使政府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迫使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件。从思想来源上看,中国的网络民粹主义源于两种思潮,一是2000年以前以“反日”为主的网络民族主义思潮,二是2005年之后社会上出现的反思改革、追求社会公正的极左思潮。2005年之后,网络民粹主义呈扩大之势,今年出现的“邓玉娇事件”、“杭州飙车事件”、“钓鱼执法事件”等,背后就可看到网络民粹主义的影子。在这些网络公共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民粹主义的基本特征。
第一,在参与形式上是一种直接参与。互联网天然具有网络民粹主义的性质,它没有中心,不需要代表,不论何种身份、地位、年龄、职业,任何公民均可直接通过网站论坛、聊天室、新闻组、博客等参与公共事务,对时事发表自己的看法。由于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应用,平民大众参与公共事务、介入政治生活已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使民粹主义所推崇的价值——直接民主和直接参与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在互联网上,数以亿计的网友不经过中介和代表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形成了另类的公共空间。今年,“杭州飙车案”一经网友交互传播和情感渲染,顿时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介入。众多网民直接通过“人肉搜索”将肇事者公之于众,对“为富不仁”的行为展开大批判,并通过网络民意的力量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这种零距离、高强度的参与在前网络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在参与主体和价值诉求上体现出平民性。互联网使用成本低廉、方便快捷,再加上它与生俱来的平等性、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使之成为当之无愧的“平民媒体”。就中国网民的组成结构而言,平民大众是主体。他们的价值诉求也具有平民性,体现了下层社会的要求。网民参与的平民性还派生出了网民参与的反精英性和反权威性。网民认为社会精英和权威是腐化的特权阶层,而平民大众才是社会美德的最后坚守者。作为精英或权威代表的官员、富豪、专家、警察等常常成为网民的矛头所指。凡是带有“富豪”、“官员”、“专家”的身份或符号的,都会引起网民“想象与情绪的纠结”,激起他们条件反射般的反对和批判,至于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极少有理性思考的空间。在“杭州飙车案”中,当得知肇事者为富家子弟时,网民几乎不加思索、一边倒地进行批判、诅咒、人身攻击。在“邓玉娇案”中,由于邓玉娇代表的是平民和弱势群体,因而获得了网民无条件的一致性支持。
第三,在参与效果上具有非理性和对抗性。网民的参与表现为一种群体行为,潜藏着群体非理性和多数人暴力的危险。美国学者桑斯坦曾指出,在互联网上,由于信息窄化和“协同过滤”的影响,极端的观点更易于形成,非理性的“群体极化”现象也由此产生。在当今发生的网络公共事件中,一些网民基于一种朴素的情感,以道德仲裁者自居,采取极端手段制裁所谓的“坏人”,已经形成了多数人的暴力。在“杭州飙车事件”中,数以万计的网民对肇事者和相关执法部门展开一种全民讨伐式的批判,其间充斥着大量的言语暴力和人身攻击。不少网民还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将肇事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并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电话、邮件、信息骚扰和赤裸裸地威胁。
客观评判网络民粹主义
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我们要辩证地来看。就积极方面来看,它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对于提升平民大众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民粹主义的涌现有其现实的社会根源。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转型和利益分化造就了“国家—精英-大众-底层”的社会分层结构,弱势群体的利益一再被忽视,精英群体也不愿与大众和底层对话。在精英主义主导的社会改革中,网络民粹主义无疑是对社会利益结构失衡的一种“自卫式”反击,因而有着“不可剥夺的合理性”,它代表了“沉默的大多数”的利益主张。它在抵制精英主义的同时,提醒人们关注改革的社会公正性和人民性问题。从工具理性来看,网络民粹主义有着中国“扒粪运动”之称,在推动政治廉洁和社会进步方面大显神威。中国网民正扮演着网络“扒粪工”角色,通过互联网揭露官员腐败、抨击社会不正之风,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正义,促进了社会公共责任和公共道德的建立。许多腐败案件的告破要归功于网民的揭发,比如,“天价香烟”事件被网民在网上曝光后,当事人周久耕很快被相关部门免职问责。
从消极方面看,网络民粹主义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大众参与的弱点历来为精英主义理论家所诟病。法国学者勒邦认为,当大众集结成群而采取行动时,就形成了一种群体心理,群体中的个人都受群体心理的支配,表现出轻信、情绪化、易受暗示、反复无常、思维简单、不讲逻辑等特点。网民通过互联网直接参与某一话题,同样也构成了群体心理,群体行动中的弱点在网络民粹主义中也一览无余。更何况,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匿名发布信息,致使许多网上信息真假难辨。在这种情况下,朴实的网民常常仅凭一面之词或表面现象而情绪激昂、随意发表见解,宣泄一种极端情绪。在“邓玉娇案”中,网民宁愿相信邓玉娇“被打”的说法,也不相信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以致于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无奈地表示:“从整个情节看,确实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这件事公众、媒体角度要把它定位为一个悲剧,对死者、生者家人来说,也是悲剧。”“她为什么喊爸爸,只有她自己知道,但我向你们保证,公安机关没有打她。”
在网络民粹主义所到之处,网络话语空间常常充斥着诸如“SB”、“无耻”、“脑残”、“走狗”的言语暴力和人身攻击,一些网民甚至鼓吹报复的极端情绪,在这种网络语境下,难以形成“慎思明辨”的理性空间。令人望而生畏的“人肉搜索”更是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违背了法治原则。一名外国记者Rebecca MacKinnon把中国的人肉搜索比作文革,她认为网民扮演着网络红卫兵的角色,俨然是道德的仲裁者,但问题是,“网民有权充当法官么?”网络民粹主义还给司法独立带来消极影响,基于道德审判的“网络民意”常常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干扰,在这里,网络民意的“合法性”与法律本身的“正义性”产生了紧张关系。如果听任网络民粹主义干涉司法,势必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独立性。
如何应对网络民粹主义?
对于网络民粹主义,一方面要看到其正当性要求,发挥其积极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对其消极影响加以防范,使其走向秩序化、理性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一,根本之道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网络民粹主义体现了平民大众的诉求,反映了下层社会对现行体制的不满,其根源在于现实社会的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因而,国家必须在保持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下层社会的生活条件,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新秩序。
第二,扩充底层社会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畅通其诉求表达渠道。网络民粹主义的泛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维权艰难、诉求表达不畅的事实。网络的诉求表达与现实中的诉求表达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当现实中的参与诉求表达不畅时,必然会将这些参与诉求分流到网络表达空间。因而,必须在现实中找到平民诉求表达不畅的原因,积极建立公民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第三,加强政府疏导和监管。政府要在保证民众诉求得以表达的前提下,对于网络民粹主义加以有效地疏导,比如,及时公布真相,积极做好网民的说服、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化解其极端情绪。对于散布虚假信息者,要及时查处,防止网络谣言肆意传播。
第四,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克制网络民粹主义,关键在于网民的理性自制和道德自觉。因而,政府和网站业者必须加强网络的公德教育,进一步健全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培养网民的自律意识和公共精神。网民的自律意识应该包括拒绝暴力、煽动、辱骂、攻击和非理性等。网民的公共精神应该包括独立精神、宽容精神、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加强网络立法。针对网络民粹主义的破坏性,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对网民参与中的过激行为和极端做法严加约束。
本文发表在《社会观察》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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